我的前半生作者是谁(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作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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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作品《我的前半生》曾引发一场长达十年的诉讼,两造争议焦点即《我的前半生》的作者是自传人物溥仪还是执笔撰稿人李文达。此案发生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因涉及特殊历史人物及历史背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并且,此案的判决观点直接被提炼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同类型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认提供了统一规则。

案件背景介绍

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关押期间,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完成了一份45万字的自传悔罪材料,这就是最初的《我的前半生》。后该材料引起中央领导关注,认为具有教育意义,即由公安部指示其下属单位群众出版社派员协助溥仪修改、完善该材料,以供正式出版。群众出版社即指派编辑李文达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修改及派员协助事宜均获得溥仪的同意。1960年至1964年,溥仪与李文达通力合作,由溥仪口述、提供材料、撰写部分大纲、对写成稿件审阅修改,由李文达实地调查和收集材料、执笔写作和修改、更正原文。1964年《我的前半生》正式出版,当时稿费一万余元溥仪和李文达各得一半。上个世纪80年代,李文达以合作作者的身份对外宣传《我的前半生》,溥仪的遗孀李淑贤认为该书著作权属溥仪一人所有,即对李文达提起诉讼。该案经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审理,最高院批复,最终确认自传体作品《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溥仪一人享有。

本案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溥仪与李文达共同创作了《我的前半生》,是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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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口述其人生经历、感受、认知,并且参与部分文字撰写工作(撰写提纲、修改文稿),属于作者当无疑义。但李文达同样对《我的前半生》的独创性表达做出了智力贡献,直接参与了作品的创作,应当属于合作作者。李文达并非仅仅笔录溥仪口述之内容,而是进行了实地考察、搜集资料、更正谬误,并在此基础上,在已经确定的主旨思想下对溥仪口述之内容进行文字整理、结构编排,这些都是体现独创性的智力劳动。

第二种意见:《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应归属溥仪一人享有,李文达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自传作品的性质决定了执笔人只能根据该自传人物的口述进行文字整理,并且要接受自传人物的修改和审核,执笔人在事件情节、发展脉络、思想感情表达等方面均严格受制于自传人物的表达,自我创作的空间非常小。执笔人仅提供物质帮助或进行事务性工作,当然不能成为作者。

法院观点 评 述

上述司法解释对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推定归特定人物享有。之所以做此规定,大致有两点原因。首先,作者是对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作出直接智力贡献的人,为作品的创作提供物质条件、素材资料以及进行事务性工作的,不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法领域公认的规则。具体到自传体作品上,该种作品的性质决定了执笔人在作品的整体结构、主要线索、人物关系、情节安排等方面均受到自传人物的约束,执笔人几乎没有独立创作的空间和自由,而仅在文字上进行整理、润色,属于事务性工作而非创作性工作,并不能让执笔人成为作者。此外,作出此种类型化的明确规定,也存在定纷止争的现实考虑。如在个案中具体分析,自传体作品的创作并非一定是由自传人物主导,执笔人协助,也有可能是执笔人进行了“自我创作”,自传人物只是提供部分素材,而执笔人才是真正的作者。但一方面,此种情形实际背离了自传作品本身的性质,属于其他类型的作品,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法院也很难对创作过程的细节予以查明,反而造成纠纷和混乱。因此,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权属认定规则,以更好地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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