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工资怎么算(月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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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怎么算(月平均人数)

编辑丨张承烨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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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住十二楼,我的一个邻居一直将她的电动自行车推进楼,乘坐电梯到十二楼的楼道内连接她家的电源充电,显然有安全隐患。想问,她的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被处罚?

解答: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规定,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的邻居拒不改正的,相关行政机关有权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您好。我们公司不是商事仲裁的当事人,而商事仲裁的结果是双方调解,调解的事项涉及损害到我们公司利益。想问,我们公司可否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什么情况下会获得支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的,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会获得支持。

您好。想问,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就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否合法?股东是否需要退还所分配的利润?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违反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您好。想问,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那什么是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呢?

解答:职工月平均工资=年度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月数(月数≤1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是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您好。我是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目前我准备置换房屋,将小区内的房屋出售,购买其他小区的房屋。想问,我的业委会委员身份是否会保留到业委会换届改选?

解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一)已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的;(四)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六)违反书面承诺的。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罢免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在您不具备小区业主身份时自然终止。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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