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抗震设防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等级)

指南 0 635

安全等级与抗震设防类别有关系吗?

土木吧

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时,结构的安全等级是否一定要定义为一级?若结构安全等级一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取 1.1,设计单位仅对重要构件(竖向抗侧力构件、大悬挑、转换构件、大跨度框架等)的重要性系数取 1.1,是否可以?桩基设计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也要考虑该重要性系数?

答: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是按《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简称《建标》)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简称《工标》)采用。《建标》第 3.2.1 条明确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基于结构破坏的后果严重性确定。相比于旧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删除了“建筑物类型”,删除了与设防分类挂钩的规定,将其改到条文说明提示。

成都抗震设防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等级)

3.2.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第 3.2.1 条文说明指出:(《建标》)按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其中,大量的一般结构宜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结构应提高一级;次要结构可降低一级。至于重要结构与次要结构的划分,则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甲类建筑、乙类建筑、丙类建筑的安全等级划分要求同《工标》表 A.1.1

。按该条文说明关联抗震设防类别和安全等级,虽然使实际应用更方便,但毕竟这两个事项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这样简单的归并会造成概念上的误解

和应用上的混乱。

表 A.1.1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二级;丁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三级。

一般来说,安全等级考虑的是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可靠度,安全等级二级保证延性结构的可靠性指标 β=3.2,这对于大多数结构的安全性是足够的。提高到一级,相当于 β=3.7,仅仅适用于重要的建筑物,如人民大会堂等。

抗震设防类别考虑的是地震时人员的伤害情况。丙类建筑适用于一般结构,对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结构提高到乙类。可见,因地震较正常使用状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危害性,所以说乙类的建筑物范围比安全等级一级的建筑物范围要广,但抗震重要性与结构重要性不完全等同。设计单位仅对重要构件(竖向抗侧力构件、转换构件、悬挑桁架等)的重要性系数取 1.1,在现阶段是可行,很多超限项目审查也是这样要求的。

JGJ 94 第 3.1.7.5 条规定“桩基结构安全等级、结构使用年限和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除临时性建筑外,重要性系数应不小于 1.0”。

桩基设计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和抗力是根据计算或验算的内容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1)确定桩数和布桩时,由于抗力是采用基桩或复合基桩极限承载力除以综合安全系数 K=2 确定的特征值,故采用荷载分项系数 γ G、γ Q =1 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2)计算荷载作用下基桩沉降和水平位移时,考虑土体固结变形时效特点,应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水平地震作用、风荷载作用下桩基的水平位移时,应按水平地震作用、风载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3)验算坡地、岸边建筑桩基整体稳定性采用综合安全系数,故其荷载效应采用 γ G、γ Q =1 的标准组合;

(4)在计算承台结构和桩身结构时,应与上部混凝土结构一致,承台顶面作用效应应采用基本组合,其抗力应采用包含抗力分项系数的设计值;在进行承台和桩身的裂缝控制验算时,应与上部混凝土结构一致,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和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5)桩基结构作为结构体系的一部分,其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一致。考虑到桩基结构的修复难度更大,故结构重要性系数γ 0 除临时性建筑外,不应小于 1.0。

以上内容来自: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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